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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云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流程


云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流程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窗口投诉: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行政许可办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准予批准条件

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食品原料处理和保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保健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与所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生产地址变更,按照新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办理;

2、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质量负责人等许可项目变更,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质量负责人资质证书和任命文件、变更的许可项目证明资料等。

   (三)补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刊登《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后,再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四)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除由生产企业自行提出的注销申请外,其他注销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行。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3路、85路、116路即到。


六、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延续用)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6、产品标签、说明样稿

7、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8、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9、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10、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1、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2、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13、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14、仅变更住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第1、2、3、4、6项材料以及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15、仅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注册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第1、2、3、4、6项材料以及保健食品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16、申请减少保健食品品种的,申请人提交第1、2、3项材料

17、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8、保健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19、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延续、变更、注销)有关的其他材料。

20、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证网上办事大厅。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审批发证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行政许可办公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8571817

3.网络咨询。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办事大厅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证件有效期5年。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871-68571817

网上投诉:www.yp.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邮政编码:650106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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